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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8:53:22 学生 大学生 高中生 初中生 小学生 sog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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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现代教育实践表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既是高级专门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又成为保证和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激励机制。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关怀、领导下,经过广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新中国学位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研究生教育规模从小到大,稳步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历史的回顾

  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学位,是近现代西方高等教育与中国传统教育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产物。1935年4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曾仿效英美体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对学位授予的级别。学位获得者的资格和学位评定的办法等做了规定,这是中国现代学位制度的开端。由于旧中国教育落后,这项制度最终没有得到认真施行,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仅有232人获得硕士学位。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十分重视研究生教育,1950年即招收研究生,共招收874人,学习年限1~3年不等。1951年,采取包括保送、审查批准等办法,共招收研究生1273人。1953年11月27日,高等教育部发出《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明确招收研究生的目的是培养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研究生一般通称为“师资研究生”,要求研究生毕业后能讲授本专业一二门课程和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1956年,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先由国务院批准中国科学院培养“副博士”研究生,后因副博士涉及学位问题,一时难以实行,改为4年制研究生。1957年,国务院批转了高等教育部《关于今年招收4年制研究生的几点意见》,拟在师资研究生之外,培养少量质量较高的相当于前苏联副博上水平的研究生。1958年我国兴起教育革命。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招收研究生不采取考试,改为推荐入学,只重视政治条件,不重视业务能力,结果,研究生质量明显下降,培养工作受到很大影响。196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对研究生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录取方式、学习年限和培养方法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表明新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962~1965年,我国研究生教育得到了较大的发展。1962年,我国开始正规培养3年制研究生。1963年1月,教育部召开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性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以及5个附件。这5个附件是:《关于高等学校制订理工农医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几项原则规定(草案)》、《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马列主义理论课的规定(草案)》、《高等学校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暂行规定(草案)》、《关于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人员编制和研究生的助学金及其他生活待遇问题的几点规定》、《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籍处理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对招生工作、培养工作、领导与管理、待遇与分配工作以及建立研究生院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招生工作,要求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在培养工作方面,对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培养方式以及遴选导师等都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条例》规定,研究生必须深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本专业主要的科学发展趋向;掌握两门外国语,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和相应的教学工作能力。这一时期,全国共招收研究生4764人。

  从1950~1965年,全国共招收研究生22700多人。研究生教育为高等学校培养了一批师资和科学研究人员,为新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的起步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1963年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开创了新中国研究生教育的新局面。《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制度,特别是研究生培养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从1966年开始,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断了12年之久。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邓小平同志为我党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的地位。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始终从社会主义的战略全局和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的高度,重视教育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1977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要实现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要能上去。发展科学技术,不抓教育不行”,“一定要在党内造成一种空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1979年11月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我国“要建立学位制度”。正是在邓小平同志的亲自倡导、关怀和支持下,沿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开放的路线,我国恢复了研究生教育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1978年,我国恢复招收研究生,当年全国报考研究生的人数达6.3万人,经过严格考试,录取1万人。到1980年,全国在学研究生已达2.1万人。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至此,我国正式建立了自己的学位制度,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入了规范有序发展阶段。

二、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成就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有我国特色的学位制度,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一个具有相当规模、学科门类大体齐全、学位质量能够得到保证、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和运行机制已经形成。我们依靠自己的力量,培养了大批博士,硕士和学士,他们正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有相当一批人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硕士生的培养已经基本做到立足国内,并为博士生培养基本立足国内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研究生教育已成为国家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来源。

  (一)独立自主,培养出一大批学士、硕士和博士,为中国现代化建设输送了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新中国建立初期,百废待兴,新中国的建设迫切需要大量高层次专门人才,1950~1965年,我国培养的22700多位研究生,为新中国的建设事业,特别是教育和科技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十年动乱”造成我国高层次人才严重匾乏,青黄不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各条战线急需大量高层次专门人才。学位制度的施行和研究生教育的恢复与发展,有力地缓解和改变了这一状况,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到1998年8月,我们共培养并授予了近4.3万名博士,43万多名硕士,约460万名学土。已经授予的学位,覆盖了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等学科门类。截至1998年8月底,全国在学研究生已达19.9万人,其中博士生4.5万人,1998年高等教育在学人数中,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比例为11:1。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充实了各级各类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为我国建立一个有自己特色的、独立自主的、完整的高等教育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形成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层次教育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这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一次质的飞跃。随着大批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不断地走向教学科研第一线,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大大促进了我国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正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中国高校专任教师队伍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已从1984年的7%增加到1997年的28%,达到11.4万人。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已成为中国科研队伍中一支不可缺少的、最具活力的生力军。

  为了促进各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经济,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我国从1985年开始,为未能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开辟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渠道。截至1998年8月,通过这条渠道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分别为578人和21599人。有关办法经过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到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符合国家鼓励公民多渠道自学成才的一贯方针,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在职人员钻研业务、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

  (二)坚持标准,认真进行学位授权审核及其改革工作,基本建成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学位质量能够得到基本保证的学位授权体系

  根据“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全国先后进行了7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审核工作,并每年均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审核工作。到目前为上,全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共665所(含军队院校81所);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共685个(其中高等学校537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共8575个(其中高等学校7119个);有权授予博上学位的单位共323个(其中高等学校276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1827个(其中高等学校1427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383个(其中高等学校331个)。有这样一批经过严格审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学科、专业点,从各方面保证了我国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为作好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奠定了基础。为使我国学位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主动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注意调整授权学科、专业的结构和授权学科、专业合理的地区布局,按需授权,适当增加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特别是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学科、新兴、边缘学科和高技术学科,同时兼顾一些当代科学发展前沿的基础研究骨干队伍建设的需要。从1995年开始,逐步实行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专业,硕士点的审核,国家授权由地方、部门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确定由国家审核的办法改为下放由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在自行审核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发挥了有关部门、省市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作用,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为了拓展人才培养的类型和规格,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1991年来,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不同行业背景、不同类型、不同规格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建筑学专业学位(建筑学学士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医学博士和硕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农业推广硕士学位(暂定名)、兽医专业学位(兽医博士和硕士学位)等专业学位。目前,56所高校有权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已授予学位3026人,就读规模已达13890人;22所高校有权授予法律硕士学位,就读规模达3628人;29所高校有权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就读规模达1700人;43所高校有权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就读规模1678人;23所高校有权授予临床医学博士学位;16所高校有权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已授予学位4000人;12所高校有权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己授予学位200人;70所高校有权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就读规模达5690余人。专业学位的设置,是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改变了我国学位类型、规格单一的状况,推动了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学位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和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成为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现代科学技术文叉融合、向纵深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一方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进行了两次全面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在1997年修订完成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将授予学位的门类确定为12个,将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专业从原来的654种调整为382种。另一方面,从1996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一级学科选优评估,在有条件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确定在部分学术水平高、整体力量强、培养研究生质量好的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培养研究生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范围由原来的若干二级学科点扩大到一级学科,成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目前已有134个单位(其中高等学校103所)在部分一级学科获准开展按一级学科行使学位授予权的工作。这一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扩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促进其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加强学科建设,造就出具有较宽知识面和较强适应能力的高水平科学技术人才。

  (三)采取措施,建设了一批既是教学中心、又是科研中心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基地

  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科建设。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382种学科、专业、已全部招收、培养了硕士研究生。为了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各有关中央部委和省市都采取措施,加强授权专业的学科建设。1987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全国高等学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中,择优评选出416个重点学科点,予以重点扶持。1994年,国家正式实施“211”工程,到1998年,300个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列入重点建设的学科点。1995年,为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建设一批培养博士、硕士的基地,促进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发展,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积累培养经验,从而带动国内研究生教育在质量、效益上的全面提高,在长期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正式批准北京大学等33所高等学校建立研究生院,并力争在基础学科方面,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保持住一支高水平、精干的科研和教学力量,形成比较集中的培养基地,努力培养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基础研究人才;与此同时,面向现代化建设的主战场,在侧重应用的学科领域,加速推进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工作。目前,一批学科门类比较齐全、指导力量比较雄厚、科研基础比较扎实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四)认真实践,坚持全面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方针,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机制

  为了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采取了几方面措施,一是在组织的历次学位授权审核中,始终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保证新增学位授权点质量。二是加强法规建设和管理工作,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定期举办管理干部研修班等方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三是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检查评估制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从1985年开始,就在哲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中的22个学科、专业,进行了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试点。近年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的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并于评估实践中建立了一套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工作的法规、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改进和完善。为了转变政府职能,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逐步由事业性机构来承担,1994年,成立了“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1996年,包括由原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以及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已接受过评估的一级学科12个,内含二级学科103个,共涉及171个博士点和1099个硕士点;1997年,结合新专业目录的实施,对全国前四批的:718个博士点和3814个硕士点进行了合格评估,分别占全国博士点总数的66%、硕士点总数的40%。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促进了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提高了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学位授予单位的管理水平,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博士生培养质量是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根据该计划,从1999年起,教育部将每年评选100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今年100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已完成,这项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对于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别是博士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五)借鉴国外的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法规体系和一套组织比较严密、运行比较有效的管理工作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我国非常重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法规建设,早在1954~1957年和1961~1964年就曾两次组织起草学位条例,1963年,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同志的关怀下,1980年,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标志着我国从此建立起了自己的学位制度,我国教育事业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我国开始实施学位制度。此后,在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制定了《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试行办法》、《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及《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大法棗《高等教育法》。目前,一套比较完善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依据学位条例,建立起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全国学位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分别领导全国的学位工作与研究生教育,实施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提供服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还建立起了由国内各学科中高水平的学者、专家按学科组成的学术性工作组织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承担着审核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确定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等重要工作。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成立了由培养单位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共同组成的全国性教育指导委员会,如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等,指导委员会作为国家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业性组织,在制定培养方案、师资培训、教材与案例的建设、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学位条例,各学位授予单位建立起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学位管理组织机构,并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如研究生院(或部、处、科),具体负责全校学位与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系(所),一般都有“一位系(所)领导负责全系(所)学位与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教研室(组)和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小组直接负责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实施培养方案和计划。根据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要逐步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以省级为主的原则,加大省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统筹管理权,从1991年起,先后有江苏、陕西、上海、四川、湖北、广东、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山东、浙江、福建、安徽、广西、云南、重庆、甘肃、山西、青海、江西、河南、河北等25个省市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并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的学位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这一改革措施,有力地调动了省级人民政府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的积极性,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学位的三级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形成。由于建立起了这样一套法规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行、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并从根本上保证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六)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198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到1999年4月,共审批授予了80位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名誉博士的授予促进了中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工作的国际或地区交流与合作,对中国的涉外工作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到1997年,全国330所院校共接受了来自世界上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来华留学人员,其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4569名留学生中,博士生占4.9%,硕士生占14.5%,本科生占33%;39035名非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中,博士生占2%硕士生占4.6%,本科生占28%。为充分发挥中外合作办学的效益,提高我国相应学科的办学水平,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比较薄弱、社会急需的学科,陆续审核并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地区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截至1999年6月,获准授予国外和香港地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已达30个。这些项已实行学校自主招生、培养和管理,学生交纳全部培养费用和自主择业,不仅较成功地培养出一批社会急需的人才,而且及时地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教材,直接学习并借鉴了有益的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相应学科的办学水平,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也受到求学者与社会的欢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承担了《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公约》国家级执行机构的有关工作。从1988年以来,我国先后和俄罗斯等10个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双边协议。由于我国建立和执行了严格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我国各级学位的水平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基本经验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及其巨大成就,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取得的,根本的经验在于: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新中国的学位制度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下建立起来的。在建立学位制度和处理各种问题时,我们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既大胆地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又从我国实际出发,从而使我国的学位制度基本适应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论,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重要指示,以及他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明确提出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的战略思想,指导并鞭策着我国学位工作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坚持改革,不断完善

  为了适应社会需要,多渠道造就高层次人才,向因种种原因未能接受正规研究生教育的人员提供申请硕士、博上学位的机会,国家开展了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工作。为了拓宽人才培养的类型和规格,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国家先后批准设置了9种专业学位。为了适应国防建设和促进培养管理人才的需要,国家在原有学科门类的基础上,先后增设了“军事学”和“管理学”门类。为了拓宽培养口径,适应现代科学技术交叉融合的发展趋势,我国先后两次全面修订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了适应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学位工作的统筹权和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先后把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硕士点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权力下放给了学位授予单位和省级学位委员会。正是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导向,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不断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才使得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能够不断适应社会的需要,蓬勃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受到了社会各界日益广泛的关注。

  (三)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所谓高层次人才,首先就在于其高质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着特殊的意义。实施学位制度以来,我们始终强调的是“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始终坚持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保证质量的主要举措:一是树立全面质量观,强调德、智、体全面发展;二是加强法规建设,依法管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按照有关法规,实行严格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并不断完善从招生、培养、管理到授予学位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把好质量关;三是充分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家系统在执行监督、学科评议、质量监管以及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作用;四是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和保证机制,加大检查评估力度,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的学科、专业或授予单位,视其情况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期改进”、“暂停招生”、“暂停授权”、“撤销授权”等处理;五是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维护中国学位的声誉。今天,我们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以知识的不断创新,高新技术迅速产业化为基本特征的知识经济正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我们要巩固和发展5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迎接国际间综合国力剧烈竞争的挑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担负着立足国内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任,是推进现代化建设,尤其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必须而且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各类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我们坚信,通过广大教师、科研工作者和管理人员的同心协力,发奋工作,一定能将高质量、高效益,能够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带入21世纪! 

注:本文摘自《共和国教育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来源:中国教育招生在线http://www.edu999.com/News/62/511/20065201039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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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剑牛
更新日期:2006-11-1
浏览次数:7739